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福东与被告高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辽0203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福东支付劳务费2124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