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秦正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秦正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203民初69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理赔款31195.24元。二、被告秦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费1450.5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正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