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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辽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既“打得准”又“打得狠”
  发布时间:2018-09-23 16:44:47 打印 字号: | |
  正义网沈阳9月20日电(记者赵铁龙 刘键 窦晓峰)“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7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孟秋野站在公诉席上,庄严地宣读公诉词,对被告人提出指控。

  9月17日上午,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杜某某等五人强迫交易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其他4名被告人均依法惩处。

  该案由该院检察长孟秋野出庭支持公诉,沈阳市皇姑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是“两长”开庭审理黑恶势力案件。

  “透过该案件,既能依法从严惩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又能增强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孟秋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

  此案仅是辽宁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的一个缩影……

  不失时不失手

  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透视

  黑恶不除,民不安,国不宁。

  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后,辽宁省检察机关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据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关部门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移送责任制度并建立台账,对全省所有进入检察环节的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予以挂牌督办。省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还印发通知要求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拟作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时,都需报送上一级院审查批准,并层报省院备案。

  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黑恶犯罪案件捕诉合一工作机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一名检察官承办。对重大、有影响的黑恶案件,在全省范围内调配优秀公诉人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制定了《辽宁省检察机关关于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保护伞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就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指定异地管辖作出规定。

  省检察院3月和8月对省各市(分)院组织开展了两轮集中督导检查,并组织两次专题调研活动,掌握全省检察机关专项斗争进展情况。

  有狠劲有准心

  扫除黑恶势力保护伞

  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解决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要有“狠劲”,铲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必铲除;要有“准心”,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也不放过,不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也不能凑数。

  沈阳市沈北新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虚假诉讼、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的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嫌疑人陶某、邹某等28人。该起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极为严重,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省打掉的首例校园“套路贷”恶性犯罪案件。办案检察官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以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顺利完成了这一案件的批准逮捕任务,充分体现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检察作为、检察担当。

  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在办理石某、付某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的涉恶案件时发现,相关部门在管理上存在执法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等问题,被黑恶势力犯罪寻找到滋生的空间。8月初,辽中区检察院依法对石某、付某等人提起公诉,16日,辽中区检察院同时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要求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整改。截止目前,辽中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发出扫黑除恶相关检察建议5份,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检测、办公流程漏洞、管理力度不强等多个方面,最大限度挤压了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空间。

  目标清责任重

  让扫黑除恶工作更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

  “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以及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争取经过3年的专项斗争,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道。

  具体目标即依法批捕、起诉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持快捕、快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依法纠正一批对黑恶势力犯罪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没有被认定,或者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不当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案件;依法监督一批非法取证、非法采取、变更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另案处理,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的违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及时移送一批黑恶势力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形成最大打击合力,推动彻底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依法发出一批权威、高效的检察意见和建议,不断健全和完善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